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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财政局 对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摆关闭本页闭 来源: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16

京宣发〔2020〕50号

各区委宣传部,全市各院线、影院:

  为适应电影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近年来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市电影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宣发〔2020〕49号)及我市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制定《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总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宣发〔2020〕4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资助影院新(改)建。

  五环路内新建多厅影院,放映厅不少于6个,平均座位数不少于8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60个,年票房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开业前直线距离两公里以内无营业影院,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资助20万元。

  五环路外新建多厅影院,放映厅不少于5个,平均座位数不少于7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50个,年票房收入不少于30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资助30万元。

  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内新建多厅影院,放映厅不少于5个,平均座位数不少于6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50个,年票房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且开业前直线距离两公里以内无营业影院,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资助40万元。

  持续正常营业满10年的老旧影院整体装修改造、增厅扩建,年票房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资助20万元,最多资助3个放映厅。

  利用老旧厂房(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等设施改建影院,放映厅不少于3个,平均座位数不少于8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70个,年票房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资助40万元,最多资助3个放映厅。

  城六区外乡镇新建首家影院,放映厅不少于2个,平均座位数不少于5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30个,平均每厅年票房收入不少于2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资助80万元,最多资助3个放映厅。

  上述支持类别不重复资助。2018年1月1日后正式营业并符合条件的新(改)建影院可申请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影院建设或改造费用的50%,每家影院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放映厅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奖励国产影片发行、宣传推广和放映。

  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比例超过55%的,给予上缴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影片部分100%的奖励。

  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比例超过50%,未超过55%的,给予上缴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影片部分80%的奖励。

  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比例超过45%,未超过50%的,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给予上缴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影片部分50%的奖励。

  北京立项影片参加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海外展映推广活动的,每部影片奖励不超过5万元。

  北京立项影片在国际发行和版权销售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给予国家级同等金额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影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0%。

  第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资助影院设备更新改造。

  对影院更新激光放映机、‘5G 8K’技术应用等先进放映设备的,给予不超过设备取得成本20%的资助,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采用尝贰顿、滨惭础齿、中国巨幕、杜比影院、颁滨狈滨罢驰等先进技术新(改)建的放映厅且单厅座位数不少于100个,每厅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支持科幻电影放映。

  各级科技馆、科学馆、工业博物馆、青少年宫、文化主题公园等加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安装巨幕系统、激光放映机等先进技术放映设备的,资助总额不超过设备取得成本的20%,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对本市加入&濒蝉辩耻辞;全国科幻科普电影放映联盟&谤蝉辩耻辞;的影院,放映国产科幻影片,每场资助不超过500元,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资助金额原则上每部影片不超过50万元。

  对本市加入&濒蝉辩耻辞;人民院线&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首都之星艺术影厅联盟&谤蝉辩耻辞;的影院,放映传承中华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每场资助不超过500元,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30万元。&苍产蝉辫;

  第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资助少数民族语影片译制、加工制作无障碍公益影片。

  本市影视公司开展少数民族语影片译制、加工制作无障碍影片进行公益投放的,每部影片给予译制方或加工制作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以上资助和奖励与同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的同方向资助不得重复申报。

 

第叁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管委会根据本市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收入情况,确定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市电影专资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市电影专资办应根据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市电影专资办提出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按北京市财政预算申报要求和时限,由市委

宣传部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

  (二)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提交材料,市电影专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执行批复下达的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北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电影专资办应按规定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绩效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市电影专资办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从事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附则

 

  第二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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